新安全生產法9月施行 壓實企業責任 加大懲處力度
9月1日,最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將正式施行。2021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其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決定一共42條,涉及原條款的三分之一。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更加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生產主體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即全員安全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員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間接影響著安全生產。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機制,定期組織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嚴格落實分級管控。
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罰款金額更高,處罰方式更嚴。由現行法規定的20萬元至2000萬元,提高至30萬元至1億元;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事故罰款數額由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例如修改后的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這意味著可最高罰至1億。
公司對新實施的《安全生產法》高度重視,安委會第一時間發布了修正前后的處罰條款明細供大家學習,旨在推動公司“安全文化”建設,讓企業每一位員工清醒地意識到安全的重要性;全面推進法制進程,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俞姜生)